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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0万元!青海9月26日起施行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1-09-23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措施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

发展重点:
我省将加快“四种经济形态”培育,大力发展盐湖、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绿色有机农畜等重点领域互联网产业平台和服务平台,赋能“四地”建设。围绕商品交易、服务供给、要素支撑等重点方向,着力打造一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后台数据分析与品牌建设协同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搭建一批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支付、售后服务、物流仓储服务、价格发现及行情监测等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双多边交易平台,培育一批特色明显、资源富集、应用繁荣、支撑有力的产业服务平台。
支持政策:
对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登记在青海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企业予以支持,包括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不含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及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且网络销售额占总销售额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不含烟草类企业)。
培育壮大规上(限上)平台企业方面,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对批发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对零售类平台企业,第1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商品销售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扶持特色电商企业方面,对实现青海省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在全国性知名平台单品类销售年度排名全国前15位,或年度录用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5人以上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激发双边市场交易方面,对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超过1亿元的第三方平台企业奖励,第1年按年交易额的0.1%进行奖励,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2%进行奖励,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3%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鼓励引进平台总部企业方面,支持国内知名平台或互联网企业在青海设立独立法人,对示范引领作用大、实际效果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至200万元落户奖励,具体额度以每年印发的申报指南为准。
支持平台建设运营方面,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作为流动资金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平台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加快物流仓储项目建设方面,平台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国内中心城市或省内物流薄弱节点布局建设仓储分拨中心或交割仓,解决产品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成效突出、降低仓储物流费用明显的,对其前置仓固定资产投资的20%或租赁仓储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仓补助上限100万元。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地方加大支持方面,各市州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及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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