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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青海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青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6-04-24     作者:包拓业

黄南新闻网讯 4月24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制定的《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后全国首部出台的相应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阶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在发布会上介绍,行政执法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法治政府形象。近年来,我省行政执法水平持续提升,但监督体制不够健全、方式单一、结果运用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制定本条例是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旨在以刚性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护航全省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二十一条,围绕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构建了全链条、闭环式的监督体系。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在监督内容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其明确将对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监督;重点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管、趋利性执法、简单粗暴执法”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同时监督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为提升监督效能,条例构建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的多元模式。监督机构可通过案卷评查、工作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对特定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执法机关说明情况、调阅案卷资料,并可委托专家鉴定或组织听证。

为确保监督“长出牙齿”,条例建立了严密的问题整改与问责机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可制发督办函或监督意见书责令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可报请本级政府作出监督决定;对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可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此外,条例还从队伍建设、社会参与、数字赋能等方面强化监督保障。规定将配备专业化监督人员并加强培训,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并明确将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智能监管,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效率。

该条例的制定经过深入基层调研与多方论证,旨在使监督工作贴合青海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在高质量发展关键阶段,以法治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制度实践。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