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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2026-03-08     作者:晴空

黄南新闻网讯   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青海省总工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特殊权益,强化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依法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机制,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劳动者或者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认真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聚焦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细化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休息时间,依法给予相应假期和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加强对女职工隐私保护、心理健康关怀和合法权益维护,为女职工工作生活提供更有温度、更有保障的支持。

健全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定期组织女职工健康体检,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全力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可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青海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12351。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