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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5-10-13    

王家斌 周 倩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坚实保障。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贯通起来,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青海作为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元文化交织,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生态保护责任重大的省份,更需以法治凝聚人心、守护团结,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一、以科学立法为根基,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守正创新、担当实干,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青海实践,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立法的重要导向,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体系,让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首先,要强化顶层设计,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嵌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已经确立“中华民族”的法律表述,但还需在宪法话语和法律话语层面进一步凸显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为显著特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重大理念上升为具有宪法意义的政治语言和法律语言,以增强宪法的政治引领力、文化凝聚力和规范统摄力。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修订、完善或解释适用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嵌入具体的制度设计,逐步构建起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再到专项法规的递进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规范体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年9月11日分组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这表明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制定一部民族工作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要加强立法规划与统筹协调,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要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科学确定目标和优先次序,既立足紧迫性和基础性,又兼顾战略性和长远性,确保立法回应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现实需求与理论发展方向。在机制上,要强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的衔接与协同,推动立法在统一法治框架下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同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基层声音,吸纳社会共识,使立法既严谨规范,又开放包容,更好回应群众关切。第三,要结合区域实际,推动地方立法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发挥特色作用。近年来,青海通过制定《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把党中央对于民族团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落到实处,体现了法治因地制宜、服务大局的鲜明取向。未来,应在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特色文化传承等领域依法细化措施,推动国家战略在地方层面落地见效,以法治之力促进民族团结与生态文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以严格执法为关键,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效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有良法作为制度支撑,更要有严格执法作为实践保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必须牢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把纸面上的法律落实为现实中的秩序与认同。

首先,要坚守公平正义,彰显执法为民的价值导向。执法不仅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更是凝聚人心、增进认同的重要纽带。青海各级执法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确保执法统一、权威,又尊重地方实际,注重保护和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温度,才能把人民对法治的信赖转化为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其次,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严格执法贯穿于民族事务治理全过程。青海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确保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的倾向和现象。第三,要以法治思维防范化解风险,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效能。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要把严格执法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把执法司法过程变为教育引导过程,促使各族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在遵法守法中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体系

治国之道,贵在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凝聚人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支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必须把公正司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健全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首先,要着力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青海地域辽阔、多民族聚居,司法服务必须更加精准、更加可及。要深化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推广远程立案、在线调解、云端审判等现代化手段,打破地理障碍,让偏远地区群众同样享受到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要坚持司法为民,推动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常态化,把法庭搬到农村、牧区,让司法过程成为群众身边的法治课堂和民族团结的宣传阵地,使司法裁判既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又彰显威严和温度,让法治的阳光照亮人民群众生活、温暖每一个人的心田,奋力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好。其次,要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衔接联动的多元解纷机制,最大限度把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要注重发挥基层德高望重人士、民族团结模范、乡贤能人的积极作用,依托他们熟悉民族习惯、贴近群众生活的优势,依法妥善化解涉及不同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第三,要推动司法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不仅能够救济权利、解决纠纷,也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加强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联动升级,实现社会治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从单向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更好支撑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构建多元共治、法理情相融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体系,使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互促共进。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创新实践探索,既以公正执法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活力,又着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法治力量服务各民族共同奋斗新征程。第四,以全民守法为基础,充分发挥法治的教育、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涵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文化生态。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扎实推进涉民族事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彰显维护民族团结的国家意志、人民意志。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法治精神更贴近民生、融入生活、影响心灵,转化为各族群众的共同情感和行为习惯。

(作者单位分别为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青海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责任编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