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召开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动员部署会
检察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办案
检察人员在湿地公园取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办案现场省检查院供图
三江之水源远流长,巍巍青山连绵不绝。地处“地球第三极”的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保护生态环境政治责任,立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断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全力守护大美青海的绿水青山。
坚持生态优先 勇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职责使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赴青海考察,为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勇担检察环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命,省检察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制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常态化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意见》,细化分工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切实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服务打造生态“高地”的务实举措。
依托“青检讲堂”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围绕长江黄河保护、建设国家公园等主题,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典型案例,并通过法律八进、“两微一端”等多种方式,持续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今年3月,省检察院结合检察职能研究制发了《关于贯彻中央18部委〈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围绕落实《青海省“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华水塔水生态保护规划》,聚焦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守护长江黄河、服务国家公园示范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出台12项具体工作措施,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检察保护力度,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领域检察保护组织体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民检察院组织成立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专门管辖省内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致力做好“三江之源”守护人。省检察院和西宁、海东、海西等市州检察院,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工作部门,在玉树、果洛、黄南等三江源地区基层检察院成立办理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团队,有效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同时,省检察院克服本院员额检察官不足的实际困难,抽调3名“80后”业务骨干加强三江源院办案力量,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先后调配34名业务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并持续优化考核权重,赋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在各项检察业务考核权重中的最大占比,促进抓质量抓落实抓提升。
坚持创新履职 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质效不断提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于全省检察机关而言,创新也是担当履职保护大美青海良好生态的重要法宝。
“由于青海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独特的生态环境,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有些案件也没有适用的参考标准,所以只能通过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找到适合青海本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模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罗珺告诉记者。
为了有效解决针对发生在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去年2月以来,省检察院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在三江源地区(“一片”)、环青海湖地区(“一圈”)、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一线”)三个区域,试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探索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特别是去年2月,省检察院努力克服多轮疫情的不利影响,组织开展覆盖‘一片’‘一圈’‘一线’的全域巡回检察,相关市州检察机关开展辖区内巡回检察58次,发现了一批跨流域、跨地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草地退化等公益损害案件线索。”罗珺介绍,通过巡回检察,共摸排案件线索307件,立案265件,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占用的耕地226.67公顷,清理污染河道61公里,清理修复被污染土壤10000公顷,清除各类固体废物3万余吨,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180家,向污染企业索赔治理恢复费用1400万元。部署开展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3件,为助力改善野牦牛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取得了实效。
就在最近,省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典型案例,这也是省检察院运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这一创新模式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的最新实践成果,为助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坚实稳固贡献了积极力量。
在不断深化运用过程中,省检察院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创新探索在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效,也受到了多方关注和肯定,并作为典型经验在“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和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上作了介绍。
坚持能动履职 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动合力
会同省直7个部门建立“中华水塔”守护人+公共利益代表工作机制;与省直23个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与省水利厅联合部署开展黄河青海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一个个协作机制的建立,一项项重点任务的谋划,一条条具体措施的落实,为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是全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动合力的生动缩影。
“在野牦牛生态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中,我们与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合作,并委托他们出具了全国首份《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罗珺介绍,鉴定评估报告的出具,为检察机关做深做实野牦牛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检察方案”。
省检察院还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完善了青海湖裸鲤生态价值与增殖放流费用年度标准,进一步健全了与专业评估机构共建的关于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进行年度动态评估的定损索赔机制。以省州县三级检察院协作联动,建成国内首个普氏原羚生命保护通道,守护“高原精灵”更好繁衍生息。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
自2018年以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216人,起诉645人。
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共办理该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20件,6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毁损的林地802公顷,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草原896.67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60处,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478家,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助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质效。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司法理念思路与方法措施创新,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力度,为守护好大美青海的绿水青山、助力建设生态文明高地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