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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要求员工放弃社会保险吗

来源: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2-06-02     作者:李静

黄南新闻网讯  用人单位劝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签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日,海东市的李先生向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留言咨询。

李先生说,4月,他在海东市某公司应聘了一份工作,最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让他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可以增加他的工资,但是他需做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看完协议后,李先生有些疑惑,公司不缴纳员工的社保费,那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