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处地球第三极的青藏高原,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也是全球生态系统的调节器和稳定器,在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安全中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两次踏上青海高原考察,谆谆嘱托青海儿女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建设产业“四地”,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
青海法院始终坚持以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为己任,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政治责任,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力的环境司法模式,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顶层设计,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1年8月,震惊国内的“1994.1.18”可可西里特大盗猎枪杀案案犯之一的马黑么,潜逃多年后最终在玉树市法院被绳之以法。
青海法院依法惩处杀害杰桑·索南达杰的盗猎团伙及其成员,也告慰了为守护高原生态环境作出巨大牺牲的环保卫士。
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是青海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多年来,青海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大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其中,三江源生态法庭审结的尼玛多吉非法收购麝香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审结的贡某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审理的两某某非法猎捕马麝、雪鸡案,由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40余家媒体同步直播,在线观看网民达1900万人次。
青海法院用积极的行动和作为开展环资审判工作,通过案件办理和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把自身利益保护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系起来,将环境守法内化为自觉行动。
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司法保护更显责任担当。2021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范围、原则及审判组织、管辖、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理工作。
强化法庭建设,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0年11月,祁连山生态法庭公开开庭审结马某等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态类案件。
马某与王某、冶某等7人于2014年12月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先后猎杀雪豹一只、雪鸡三只、岩羊两只。2015年2月,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捕在逃,2020年9月,被祁连县森林公安局抓获。
记者了解到,随着2017年三江源生态法庭设立,2020年6月,青海法院又相继设立了青海湖生态法庭、祁连山生态法庭。标志着青海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青海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具有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平衡,阻止腾格里、巴丹吉林和库姆塔格三大沙漠南侵,保障黄河和河西走廊内陆河径流补给的重要功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是祁连山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祁连山生态法庭的成立填补了祁连山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的空白,为推进祁连山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证。
“目前各市州均已确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由专门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覆盖全省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构网络基本建立。”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边红丽介绍。
践行绿色审判,全力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2021年 6月24日,青海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开复工仪式在果洛藏族自治州拉加镇玛尔挡水电站隆重举行,标志着黄河上游在建海拔最高、装机最大水电站——玛尔挡水电站建设项目正式重启建设。
玛尔挡水电站位于玛沁县拉加镇上游约5千米的黄河干流上,地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地位重要且特殊,是国家和青海省重点能源项目,项目实施事关经济发展、能源保障和民生改善,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承建单位的华鑫公司,后期由于资金链断裂,建设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玛尔挡水电站停工。
2020年6月,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之初,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防汛度汛任务极为紧迫。
西宁中院从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即把防汛度汛任务与破产重整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明确将制订防汛方案、做好水电站项目防汛工作作为管理人重要职责之一。
最终,在青海高院和西宁中院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执行完成后的经营模式,分阶段落实经营方案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对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十四五”期间,战略投资人将继续加大在青海省投资力度,打造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大力发展光伏、风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努力实现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新增1000万千瓦以上,使破产重整企业获得新生。
“华鑫水电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圆满审结,不仅推动了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全面复工,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更助力了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深化合作交流,走出高原生态环境保护青海实践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实地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情况,他指出,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
2019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
2020年9月,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在山东东营召开。会上,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了《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多年来,青海法院加强与相邻省份之间的交流合作,签订《黄河流域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法检司法共护协作框架协议》等协议,对切实增强保护治理黄河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起到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青海法院主动承担起“三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
“高某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金,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情节严重,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1—2年不等有期徒刑……”审理中,七被告自愿给付环境恢复费24.26万元。这是2018年8月,果洛州玛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
高某等七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核心区内的草场上开采砂金,先后挖掘20余日,采挖砂金53.563克,破坏开采形成的沙坑面积达20余亩(约合1.33公顷),破坏了该地区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导致原始地貌景观严重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青海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积极开展预防性、修复性、惩罚性司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对刑事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费用和修复责任等。
青海法院还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审判规则,配合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和《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应尽的重要职责……”2021年5月,世界环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掷地有声地交流了高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青海实践。
青海法院以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为己任,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司法工作中,依法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2021年审结一审环资案件1816件,其中刑事案件41件,同比下降一倍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和全民环保意识显著提高,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的环境司法模式取得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