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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以“一制度七机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来源:黄南州广播电视台     发布时间:2020-10-24    

近年来,黄南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的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和屡审屡犯等问题,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一制度七机制”体系,努力构建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审计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监督服务作用。

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政府和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结果。每年开展一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党委审计委员会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政府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及时部署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定期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本级政府上报审计情况专报。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法定整改期满后,向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和相应的证明佐证材料。

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查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加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意见、政府常务会的意见以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特别是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等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严格督查,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开展重点督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及时向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审计机关报告延期原因。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拒不整改、屡审屡犯或有关部门推诿、拖延整改的事项,需要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推动落实的,可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审计+督查”的方式加强整改跟踪检查,持续关注进展情况,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党委审计委员会每年专题听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问题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地区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督查、财政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延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链条,推动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有效发挥监督整改合力。审计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双驱动”机制,分别制定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审计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协助整改单位;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清单”,在向审计机关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同时,连同问题“整改清单”一并上报。审计机关在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时,要认真对照发现问题“整改清单”,对已整改到位的要及时对账销号,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回头看”,持续跟踪督促。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集中动态管理,要进一步推行“销号制”,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深入分析原因,形成审计专报,报各级审计委员会,并抄送本级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单位。

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公开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审计整改情况通报会,对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单位,总结推广其经验,对屡审屡犯、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被审计单位应重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要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新官要理旧账、旧官也要理旧账”的原则,重大问题亲自管、亲自抓,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的,原任主要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问题整改工作,对配合不力,无正当理由不积极整改的,将移交州纪委监委处理。审计机关对未按规定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推诿拖延、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可提请本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处理和追责问责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对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审计机关可直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把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核部门将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促检查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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