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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书】防控期间 哄抬物价等行为 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2-04-20    

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将疫情防控失信主体纳入信用

联合惩戒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外疫情持续蔓延,我省西宁连续数日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全州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考验。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发挥信用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运行有序的作用,有效遏制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引导社会各界同心战“疫”,对违反疫情防控违法人员,在依法做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后,建立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将失信信息归集到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对新冠疫情肺炎防控期间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个人,将纳入黄南州疫情防控失信“黑名单”及黄南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违规出入疫情防控部门划定的特定区域,擅自在特定区域聚集,可能造成病毒输入、外溢、传播、扩散的。
(二)有中高风险地区或阳性病例城市旅居史人员,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码查验、人员登记、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五)根据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防疫措施的行为。
二、实施联合惩戒的范围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以上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三、实施联合惩戒的程序
(一)对以上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公示并报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信用办”)。
(二)州信用办将在信用青海(黄南)网站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三)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联合惩戒规范性文件,对受到处罚的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失信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后方可停止联合惩戒。
黄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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