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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 以案释法】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三)

来源:黄南报     发布时间:2020-02-18    

     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1.【法律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典型案例】2月1日。经侦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城东区贩卖“假口罩”。接警后,在分局大数据应用中心的鼎力帮助下,民警迅速出动,于2月3日在城东区互助东路互南小区将贩卖“假口罩”的曾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冒医用口罩4万余只。目前,根据案情依法将该违法行为人已移交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1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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