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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泽库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筑牢全民抗疫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不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要求,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二、在经过疫情防控综合服务站时,以冲卡、故意绕行规避、故意藏匿等方式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查验。

  三、所有省内外来泽车辆,特别是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车辆,经过泽库县疫情防控卡口时,不按要求主动报告,不如实报备行车轨迹,出发地、目的地。疫情防疫物资配送车辆、过境车辆的驾驶员及乘车人私自撕毁封条中途下车的。

  四、所有省外、州县外来县返县人员,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及时通过“青海省疫情防控报备系统”向所在社区(村)登记报备,故意隐瞒行程,不按规定进行“落地检”。

  五、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市场主体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六、在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等防疫措施。

  七、在网络媒体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以暴力、威胁、辱骂、伤害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

  十、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十一、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销售、提供假药、劣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疫情期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防疫物资、资金的行为。

  十三、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不执行相关隔离要求的,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请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公安机关提醒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同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泽库县公安局

2022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亚君]